泰州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3-03-3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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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泰州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度报告》及2021年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调整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泰州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设8个处(科),5个分中心。从业人员85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3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200家,净增单位867家;新开户职工5.91万人,净增职工3.29万人;实缴单位8065家,实缴职工44.26万人,缴存额78.8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5.36%、下降2.56%。2022年末,缴存总额632.7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23%;缴存余额213.89亿元,同比增长12.3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 家。

(二)提取:2022年,21.7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55.37亿元,同比下降15.2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26%,比上年减少13.17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418.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2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3万笔17.6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2.25%、40.41%。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万笔7.02亿元,靖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09亿元,泰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2万笔3.77亿元,兴化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68亿元,姜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78亿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 1.30亿元。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7.60亿元。其中,市中心10.87亿元,靖江分中心4.44亿元,泰兴分中心4.52亿元,兴化分中心2.62亿元,姜堰分中心3.79亿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1.36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04万笔387.92亿元,贷款余额153.1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42 %、4.76%、下降6.1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1.62%,比上年末减少14.0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9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0笔0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425.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618.8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

0万元,当年贴息额3523.51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6652笔539142.45万元,累计贴息29291.5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2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80.41 亿元。其中,活期0.4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2亿元,1年以上定期28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9.99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1.62%,比上年末减少14.0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64252.53万元,同比增长4.38%。存款利息12135.5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2116.0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0.9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35837.66万元,同比增长7.90%。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0484.96万元,归集手续费1013.6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00.27万元,其他3538.7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8414.87万元,同比增长0.25%。增值收益率1.40%,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133.9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280.96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133.9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744.18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23744.18万元,靖江分中心上缴0万元,泰兴分中心上缴0万元,兴化分中心上缴0万元,姜堰分中心上缴0万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上缴0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9664.1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020.4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55297.45万元,靖江分中心提取5771万元,泰兴分中心提取5897万元,兴化分中心提取3364万元,姜堰分中心提取3530万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提取1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3616.42万元,同比下降7.58%。其中,人员经费2255.81万元,公用经费128.22万元,专项经费1232.39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733.7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13.70万元、62.15万元、457.9万元;靖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72.3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93.18万元、16.58万元、162.57万元;泰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1.0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99.39万元、13.2万元、148.44万元;兴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79.2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8.51万元、10.75万元、199.95万元;姜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72.8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39.71万元、15.31万元、117.79万元;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97.2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41.32万元、10.23万元、145.7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1.77万元,逾期率0.12‰,其中,市中心0.29‰,靖江分中心0‰,泰兴分中心0.06‰,兴化分中心0.01‰,姜堰分中心0‰,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0.0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9664.18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11%,国有企业占10.01%,城镇集体企业占3.60%,外商投资企业占7.7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83%,灵活就业人员占0.04%,其他占0.85%;中、低收入占96.89%,高收入占3.1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9.19%,国有企业占4.93%,城镇集体企业占2.34%,外商投资企业占7.8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3.4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69%,灵活就业人员占0.21%,其他占0.33%;中、低收入占99.46%,高收入占0.5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5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67%,租赁住房占8.9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9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8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11%,高收入占2.89%。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4.7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2.66%,比上年末减少0.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331.2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11%,90-144(含)平方米占76.17%,144平方米以上占11.72%。购买新房占51.3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48.6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4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8.0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5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0.69%,30岁-40岁(含)占40.05%,40岁-50岁(含)占16.03%,50岁以上占3.2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6.5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44%;中、低收入占97.15%,高收入占2.85%。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0.95%,比上年减少24.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心接连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为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比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济困解危。政策实施以来,中心已成功受理44家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涉及缓缴职工1972人、缓缴金额468.51万元;8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申请,涉及降比职工 332人,降比金额61.63万元。

(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仅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试点城市披露)。无。

(三)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中心上调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8000元/年上调至12000元/年,已婚职工(含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16000元/年上调至24000元/年。

(四)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无。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出台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2.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5500元,下限不做调整。

3.出台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其社保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后不可以下调。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自愿缴存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其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贷后管理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2.单身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8000元/年上调至12000元/年,已婚职工(含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16000元/年上调至24000元/年。

3.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理条件。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条件,由缴存账户都有“不少于月缴存额12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缴存账户须保留金额,由“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3倍余额”;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贷款后缴存账户须保留金额,由“不少于月缴存额12倍余额”调整为“不少于月缴存额6倍余额”。

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50万元、40万元。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双职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50万元。

2.调整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贷款期限×2”。

3.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二手房和翻建、大修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15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0年”。

4.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对可贷额度较低的职工家庭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金额为20万元。

5.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2022年,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的存款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缴存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1.5%的基准利率执行;1-9月份,执行的贷款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265号),5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至30年(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 ;10月1日起,执行的贷款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5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6%,5年期以上至30年(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1% 。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扩大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五个新增事项跨省通办。

2.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成迭代升级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登记、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等业务功能,配合市12345平台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

3.深入推进“一件事”改革。完成企业开办一件事、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一件事、退休一件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一件事等“一件事”改革事项。

4.持续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取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长三角“一网通办”。

5.全面推进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在去年建行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将按月提取还商贷业务拓展到全部19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同时实现线上、线下业务渠道全部开通。

6.持续推进公积金智能化转型升级。完成公积金年度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和身份认证,实现大多数常规业务零材料办理、“不见面”办理、业务资金“秒到账”,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七)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2022年度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独立项了公积金信息系统等保整改项目,确保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公积金信息系统等保整改项目为网厅业务防病毒网关、VPN、僵木蠕监控平台、抗DDOS、WAF、IPS、OA服务器防毒墙、数据库审计等8台安全设备重新购买三年原厂服务和规则库升级,同时在中心互联网区域部署一台日志审计和一台动态防护反爬虫设备。在公积金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及项目开发、部署、实施的过程中同步进行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等保三级测评工作,确保2022年续建的项目满足等保三级的要求。

2.根据泰州市“网安2022”的要求,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6月对我中心部署于互联网上的2个信息系统(OA办公自动化和网上业务大厅)进行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中心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了系统访问授权和登录控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更改口令,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3.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通过整合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建设“退休一件事”、“就业一件事”项目,职工在办理退休证和就业登记时可以同步办理公积金退休提取和公积金新开户。

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进一步降低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拓展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着建行试点的成熟,2022年我中心将该项业务推广至泰州公积金中心所有公积金贷款经办行。

5.为了提高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能力,帮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致力民生 聚力转型”工作要求,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贷款、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系统开发,同时积极拓展线上办理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和泰州通APP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2年年度改革创新三等奖;2022年度“泰州市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政务服务“红旗窗口”;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一巾帼标兵”王建华;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工程和城乡运行保障劳动竞赛先进个人陆 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康杯”竞赛组织工作优秀个人封金春;江苏省建设经济会计学会2020-2021年度先进个人翟宇晶;2021年度全市综合考核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嘉奖肖巍巍;2021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孙红霞、陈静;2021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蔡君峰;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陈静;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先进个人陈雅文;2021-2022年度泰州市级机关优秀团青干部陈雅文;2021-2022年度泰州市级机关优秀共青团员宋崇、孙达宇;2021年度“五带三星”优秀在职党员姚寅萍。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2年,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笔,金额4184元。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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