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904238/2013-00105 分类 部门文件 市政府组成部门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13-06-18
文号 泰公管发[2013]26号 时效
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13-06-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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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泰州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371日起至8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37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市财政预算口径执行;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25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不低于单位最低养老保险缴交基数。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31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3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和优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并领取核定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填写),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者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12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四、继续做好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12]20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必须为包括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内的所有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凡没有为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五、各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六、各市(区)公积金调整服务联系电话为:

1主城区 86898211 联系人:张

2、高港区 86969893 联系人:王友彬

3、姜堰区 88224929 联系人:申士华

4、靖江市 84828601 联系人:方

5、泰兴市 87663303 联系人:刘

6、兴化市 83226111 联系人:苗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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