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904238/2014-0009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4-05-26 |
文号 | 泰房委办发[2014]1号 | 时效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14-05-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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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完善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贷款政策调整
1、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房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需提供泰州本市房产抵押和自然人担保。凡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贷款款项均直接转账至房地产开发公司。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家庭有两名及以上成员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 万元;申请购买二套房贷款和借款人家庭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 30 万元。
3、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
二、关于提取政策调整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凭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调整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扣划办法,按照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进行每月扣划。
相关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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