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904238/2017-00243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7-06-15 |
文号 | 泰公管发[2017]68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17-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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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缴存单位:
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泰政发[2004]59号)规定,经市第十六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现就泰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为18000元,工资基数的下限与2016年度保持不变,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并领取核定汇总表。
(二)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三)审核时需携带2016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四、各市(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执行。
五、各市(区)公积金调整服务联系电话为:
1、主城区 86898248 联系人:陈荣平
2、高港区 86969477 联系人:陈春扬
3、姜堰区 88210322 联系人:曹 滢
4、靖江 84828601 联系人:朱玲嶙
5、泰兴 87663303 联系人:刘 霞
6、兴化 83226111 联系人:苗 浩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