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904238/2022-25117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2-09-09
文号 时效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2-09-1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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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分局)、行政审批局、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现就持续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1.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30%。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50万元、40万元。对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双职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调整为100万元、50万元。

2.加大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3.给予购房补贴。下列人员或家庭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对生育二孩、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购房时子女均未满18周岁)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2)对符合《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泰政办发〔2021〕22号)第2条购房补贴条件的人才,再增发2万元购房券。

(3)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购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半额、全额。

鼓励开发企业给予现役军人购房优惠,建立拥军优属购房优待开发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购买商品房的,由承诺企业分别给予商品房认购协议成交价0.5%、1.5%、3%、5%的优惠。

4.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对个人转让住宅及其房屋附属设施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的半额。

5.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扎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账户余额1/3的资金(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及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用款。

6.缓减企业现金流压力。优化金融服务,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向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新增开发贷款支持、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充分满足开发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结清。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银行保函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银行保函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7.试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二手商品房的,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标准结合房屋征收奖励政策制定确定。

8.优化土地市场供应。精准划定城市开发建设单元,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去化周期,有序开展土地市场供应。试行在住宅类用地上市条件中,明确该地块教育、医疗、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规划,满足居民“一站式”生活配套服务需求。

9.培育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发展。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引导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将新建商品房经纪服务费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使用范围。

10.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允许完成首期50%出让金缴纳的开发企业,通过审批承诺制等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规划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解除商品房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网签备案、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在满足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基础上,调整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优化建筑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和绿色建筑技术措施。采取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含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完善计容面积计算规则等方式,大力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市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泰建发〔2022〕97号)与本通知并行,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其中关于给予购房补贴和存量房转让补贴的购房(转让)起止时间统一调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本通知中关于补贴、优惠、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解释权归联合发文单位。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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