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4-10-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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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职工有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2、职工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
可通过“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泰州通”APP办理,流程为:登录实名认证一业务提交—审批通过一提取款项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线下办理流程:
1、职工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3、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还贷提取等除外),请携带本人名下的一类户银行卡,审批后,可直接转账,提取资金即时入账,无须再去缴存银行办理。
四、是否收费:否
五、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材料对照表
序号 | 提取类型 | 所需材料 | 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 ||
1 | 购房提取 | 本地购房提取(购买新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居民身份证 2、①购买预售商品房,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可以使用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②购买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若契税发票上未标注房屋总价,需提供购房全款发票) 购买房改房、租售并举房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③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税控发票或者购房合同、税控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免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 3、配偶购房,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购房,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 | |
异地购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 1、居民身份证 2、①购买预售商品房,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可以使用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②购买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若契税发票上未标注房屋总价,需提供购房全款发票) 购买房改房、租售并举房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③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税控发票或者购房合同、税控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免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 3、配偶购房,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购房,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5、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需提供满6个月的工作证明(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社保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需提供购房后满6个月的用水、用电或用气发票。 | 否 | |||
2 | 建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1、居民身份证 2、①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建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在乡镇范围内建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3、配偶建房,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建房,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3 | 翻建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1、居民身份证 2、①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在乡镇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翻建住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明 3、配偶翻建住房,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翻建住房,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4 | 大修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 1、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配偶房屋大修,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房屋大修,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
否 | |||||
5 | 退休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①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提供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 | ||
6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7 | 出境定居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尚未出境定居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已在境外定居的,提供永久居住证、护照等定居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8 | 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夫妻一方办理两人手续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和授权委托书 3、无借款信息的配偶(婚前贷款婚后办理或贷款时未缴存公积金)申请办理的,需先进行借款信息变更,再凭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办理 | 是 | ||
9 | 按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外市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凭证 3、配偶贷款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 | ||
10 | 最后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凭证 3、配偶贷款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 | ||
11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借款合同及近期还款凭证,内容需包含借款人姓名、还款账号、借款金额、还款明细、本金余额等相关信息。(非还款银行卡流水) 3、首次提取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4、配偶贷款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12 |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 1、居民身份证 2、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一类户银行卡(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 是 | ||
13 | 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借款合同及近期还款凭证 3、首次提取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4、配偶贷款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14 | 支付房租提取 | 1、居民身份证(目前,无房产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我中心已通过政府平台数据共享,如存在数据异常情况,还需职工本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实修改) 2、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用于核实家庭子女人数。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提取的,在线下办理。) | ||
15 |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1、居民身份证 2、本人名下一类户银行卡(必须本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 否 | ||
16 | 死亡提取 | 职工死亡提取 | 1.职工死亡证明;2.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 否 | |
宣告死亡提取 | 1.法院宣告死亡判决;2.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 否 | |||
17 | 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 低保、特困职工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低保职工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18 | 重病职工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 3、医疗费用票据 4、配偶患重病的,需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直系亲属患重病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派出所证明或同户号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19 |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离职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20 | 被判处刑罚职工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①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职工,需提供其直系亲属身份证、关系证明、法院判决、监狱盖章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②被判处刑罚已刑满释放或假释的职工,需提供法院判决 | 否 | ||
21 | 外来务工人员离泰提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籍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是 | ||
22 | 40、50人员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 3.无法领取就业创业证的职工,凭打印盖章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办理“40、50”人员提取,出具证明前24个月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或虽有缴费记录但系个人缴费、托管中心缴费的可以办理。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23 | 加装电梯职工提取 | 1、居民身份证 2、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 否 | ||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特别提示: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若同时办理按年提取偿还商业贷款的,提取额度加商转公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的款项仅限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36000元/年。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48000元/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核查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房产情况;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只核查所在市房产情况。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如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中止扣划,待次年重新划转。职工账户余额不足10元则中止扣划,待账户有缴存入账后重新扣划。如遇公积金中心调整租房提取限额的,按照新的规定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
2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 、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7、“离开本市提取”、“离退休销户提取”、“租房提取”以及“提取公积金冲贷提取”等业务,职工可直接到我中心网厅申请办理,方便快捷,无需跑腿。
8、职工购买泰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为:
①职工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开发商与职工共同出具承诺书;
②职工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等可提取金额,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
③职工和房产开发商凭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可提取金额不足购房总额20%的,职工应补足相应金额)网签购房合同。职工本人凭购房合同、承诺书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款项转入房产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
9、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六、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邮编 |
1 | 市中心营业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周六 8:30-12:00 | 0523-12329 | 225300 |
2 | 靖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00-11:30、13:30-17:00 | 0523-84828601 0523-12329 | 214500 |
3 | 泰兴分中心服务大厅 | 泰兴市国庆东路18-1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1233 0523-12329 | 225400 |
4 | 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 | 泰兴市文昌东路6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住房公积金窗口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6779 0523-12329 | 225400 |
5 | 黄桥便民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24号窗口 | 泰兴市黄桥镇东进西路50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4:00-17:30 | 0523-89782019 0523-12329 | 225400 |
6 | 兴化分中心服务大厅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3226111 0523-12329 | 225700 |
7 | 姜堰分中心服务大厅 | 姜堰区振兴路9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8210322 0523-12329 | 225500 |
8 |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银服务区5、6、8号窗口(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13:30-17:00 | 0523-86897012 0523-86969477 0523-12329 | 2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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