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5-04-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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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二、提取范围
1、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租房自住的;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
2、职工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二)残疾职工离职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家庭职工;
(五)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除上述(四)(五)项情形外,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泰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泰州通”手机APP等途径实名认证并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
线下办理流程:
1、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当场办结;对提取凭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是否收费:否
五、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材料对照表
序号 | 提取类型 | 基本材料 | 办理材料 | 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 其他要求 | |
1 | 租房自住提取 | 租住自住房提取 |
(一)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要求说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号)或派出所证明等材料; (二)委托办理(代办)的,应当以转账方式提取,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三)除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及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均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一类借记卡。 | 本人身份证 | 是 | 1、目前,无房产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我中心已通过政府平台数据共享,如存在数据异常情况,还需职工本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实修改。 2、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当年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3、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结合实际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且单身职工不超过12000元/年、已婚职工家庭不超过24000元/年,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不超过36000元/年,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提取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不超过48000元/年;二孩、三孩家庭租房提取的,在线下办理。房屋及婚姻情况由工作人员根据系统数据进行审核,子女情况由工作人员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4、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的,每月划转金额为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不超过10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不超过1500元/月;申请人为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的不超过2000元/月;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如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中止扣划,待次年重新划转。职工账户余额不足10元则中止扣划,待账户有缴存入账后重新扣划。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三区(海陵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之一的,核查三区的房产情况;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之一的,核查所在县级市的房产情况。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6、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年租房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如租房提取金额达到上限标准则中止扣划,待次年重新划转。职工账户余额不足10元则中止扣划,待账户有缴存入账后重新扣划。如遇公积金中心调整租房提取限额的,按照新的规定重新确定每月划转金额。全年租房提取总金额未达到规定上限的,申请人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补齐差额部分。 |
租住公租房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协议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等材料。 | |||||
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 | 本人身份证
| 否 | ||||
2 | 1、本人身份证; 2、①购买预售、现售商品房,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含电子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职工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购房合同; ②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15%的购房发票(含电子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③购买再交易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④购买房改房、租售并举房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 ⑤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或者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免征契税的提供契税减免审批表); 3、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外购房,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满6个月的工作证明(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社保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或户籍证明;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满6个月的购房后用水、用电或用气发票。 | 是(异地购房及提取支付首付款不可以线上办理) |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购房合法有效凭证签发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所提取总额与贷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的款项仅限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存量房资金监管的再交易住房贷款除外)。 2、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交易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
3 |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1、本人身份证; 2、①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建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在乡镇范围内建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 否 |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根据工程造价及面积确定,具体为:翻建住房面积×1800元。 2、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居住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经鉴定需进行大修,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危险性鉴定达到C级或D级构成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 | ||
4 |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 1、本人身份证; 2、①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个人建房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在乡镇范围内翻建住房的,提供村委会和乡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翻建住房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 | 否 | |||
5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 1、本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否 | |||
6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 本人身份证
| 是 | 1、该项委托必须职工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2、职工前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后,方可办理下一次提取。 | |
按月提取还贷 | 1、本人身份证; 2、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明细,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 | |||||
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提取 | ||||||
7 |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 本人身份证 | 是 | 1、需提供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本人名下一类户银行卡。 2、该项委托必须职工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分别申请。 | |
按月提取还贷 | 1、本人身份证;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明细,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 3、首次提取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 否 | 1、职工前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后,方可办理下一次提取。 2、职工最后一次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后6个月之内,提取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 |||
最后一次结清贷款提取 | 否 | |||||
8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 否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提取,职工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加装、更新改造电梯总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家庭分摊费用。 | ||
9 | 职工离职且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 本人身份证 | 是 | |||
10 |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否 | |||
1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 否 | |||
12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家庭职工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特困家庭职工提取,提供《特困职工证》。 | 否 | |||
13 | 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 否 | 职工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费部分。 | ||
14 | 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职工,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关系证明、法院判决;被判处刑罚已刑满释放或假释的职工,提供法院判决。 | 否 | |||
15 | 出境定居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永久居住证、护照等定居证明。 | 否 | |||
16 | 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缴存提取 | 本人身份证 | 否 | |||
17 | 离休、退休提取 | 1、本人身份证; 2、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记载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要提供且账户为封存状态)。 | 是 | |||
18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 死亡提取 | 1. 职工死亡证明; 2. 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 否 | ||
宣告死亡提取 | 1. 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2. 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 否 |
以上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
特别提示:
职工购买泰州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为:
①职工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房产开发商与职工共同出具承诺书;
②职工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等可提取金额,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
③职工和房产开发商凭公积金提取查询回执(可提取金额不足购房总额20%的,职工应补足相应金额)网签购房合同。职工本人凭购房合同、承诺书及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款项转入房产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
六、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邮编 |
1 | 市中心营业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周六 8:30-12:00 | 0523-12329 | 225300 |
2 | 靖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00-11:30、13:30-17:00 | 0523-84828601 0523-12329 | 214500 |
3 | 泰兴分中心服务大厅 | 泰兴市国庆东路18-1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1233 0523-12329 | 225400 |
4 | 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 | 泰兴市文昌东路6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住房公积金窗口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6779 0523-12329 | 225400 |
5 | 黄桥便民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24号窗口 | 泰兴市黄桥镇东进西路50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4:00-17:30 | 0523-89782019 0523-12329 | 225400 |
6 | 兴化分中心服务大厅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3226111 0523-12329 | 225700 |
7 | 姜堰分中心服务大厅 | 姜堰区振兴路9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8210322 0523-12329 | 225500 |
8 |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银服务区5、6、8号窗口(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13:30-17:00 | 0523-86897012 0523-86969477 0523-12329 | 2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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