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0-06-0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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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部门 | 依据 | 办理时限 |
1 | 0202174000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策法规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明确时限 |
2 | 1000240000 |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综合业务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
3 | 1000241000 |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营业部、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
4 | 1000242000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 | 其他权力 | 营业部、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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