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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受理你单位原职工孙淮河投诉你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存决定书》(苏泰房金缴决字【2024】17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苏泰房金缴决字【2024】17号.pdf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