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解除翟宇晶同志聘用合同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6-10-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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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宇晶同志:
因你未经单位批准长期脱岗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中心研究决定,拟依法解除与你的聘用关系。
因无法与你取得有效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拟解除聘用合同告知书》(泰公管函〔2026〕2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可以到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拟解除聘用合同告知书》(泰公管函〔2026〕21号)拟解除聘用合同告知书(泰公管函〔2026〕21号).pdf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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