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904238/2015-00295 | 分类 |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5-03-31 |
文号 | 泰房委办发[2015]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15-03-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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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泰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泰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无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租住地是否一致,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条 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年度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单身职工8000元/年、已婚职工(含配偶)16000元/年的最高提取限额,低于最高提取限额的按实际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第三条 提取所需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或海陵的,需分别出具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的无房产证明;
(2)住房公积金缴存在高港、姜堰、靖江、兴化或泰兴的,只需出具本地无房产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租住地不一致的,需分别出具缴存地与租住地的无房产证明;
(4)单身职工出具本人无房产证明,已婚职工出具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
第四条 提取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2、职工凭《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本人身份证和提取材料(已婚职工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身份证)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防范骗提套取
各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
职工采取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查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还将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实施办法》(泰房委办发[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