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2024-10-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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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是否收费:否
三、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类型 | 共同材料 | 个性材料 | 首付比例 | 最高贷款额度 | 最长贷款年限 | 其他要求 |
期房 贷款 |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 1. 购房合同(须网上备案); 2. 首付款税务发票; 3. 保证函两份(由开发商提供并填写,并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首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20%(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30%) | 详见第十二条第2条 | 购买预售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分别为房屋总价的80%、70%,最长贷款期限 30年。 | 首付款税务发票6个月内申请 |
拆迁房 贷款 | 1、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凭证 | 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六个月内申请 | ||||
经济适用房贷款 | 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购房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保证函) | 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六个月内申请 | ||||
二手房 贷款 | 1.不动产权证(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资金监管协议); 2.契税完税证明 | 实行资金监管的首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20%(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30%) | 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最长贷款期限 20年; | 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六个月内申请(实行资金监管的首付凭证6个月内申请) |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 2.土地使用权证(翻建、大修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 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房产证抵押的,须提供评估报告2份) | 无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建造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 20年。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个月内申请; | ||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2.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最近还款凭证(需包含借款人姓名、还款账号、贷款金额、还款明细、本金余额等相关信息(非还款银行卡流水; 3.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 无 | 贷款期限除需符合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外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贷款期限计算至职工退休当年。 |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若同时办理按年提取偿还商业贷款的,提取额度加商转公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商转公贷款额度除按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测算外,还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余额。 | ||
法拍房 贷款 | 1.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2.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 3.银行出具的已付款证明。 | 无 | 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最长贷款期限 20年。 |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序号 | 各分中心、管理部名称 | 地点 | 营业时间 | 业务咨询电话 | 邮编 |
1 | 市中心营业部 |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周六 8:30-12:00 | 0523-12329 | 225300 |
2 | 靖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 靖江市骥江东路75号 | 周一到周五 8:00-11:30、13:30-17:00 | 0523-84828601 0523-12329 | 214500 |
3 | 泰兴分中心服务大厅 | 泰兴市国庆东路18-1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1233 0523-12329 | 225400 |
4 | 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 | 泰兴市文昌东路6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5、36号住房公积金窗口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7766779 0523-12329 | 225400 |
5 | 黄桥便民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窗口24号窗口 | 泰兴市黄桥镇东进西路50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4:00-17:30 | 0523-89782019 0523-12329 | 225400 |
6 | 兴化分中心服务大厅 | 兴化市公园路2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3226111 0523-12329 | 225700 |
7 | 姜堰分中心服务大厅 | 姜堰区振兴路99号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13:30-17:00 | 0523-88210322 0523-12329 | 225500 |
8 | 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银服务区5、6、8号窗口(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分中心) | 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 周一到周五 9:00-12:00、13:30-17:00 | 0523-86897012 0523-86969477 0523-12329 | 225321 |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主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或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外市缴存公积金、转入到本市继续缴存且未中断的,缴存月数累计计算,但须在本市开户正常缴存满三个月;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首次申请贷款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需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④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或异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②借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纳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有两张及以上发票的,按最近一张发票日期确定);
②购买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付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③购买未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有纳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④建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⑤翻建住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⑥大修自住房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C级或D级)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⑦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
4、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不可以用另一套房评估抵押)。
②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③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
④职工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⑤职工无法提供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可由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联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保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不少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缴存金额;联保期间,个人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联保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外市转出。
5、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已贷次数不超过一次。
①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为准。贷款所购住房有转让、退房、被征收等情形的均不影响贷款次数认定;
②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共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为一次贷款。各自办理的贷款,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③停止发放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6、职工、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且在五年限制期限内的;
②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⑦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7、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
①、贷款前在本市或异地已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在购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时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但现已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商转公住房贷款借款主体与商业贷款借款主体必须完全一致(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婚前购房贷款、婚后房产增加配偶姓名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外)
⑤、商业银行书面同意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并在本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2、共同借款人条件: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共同借款人参贷,无论异地缴存还是本地缴存只需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七、申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
①、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2、共同借款人条件: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共同借款人参贷,无论异地缴存还是本地缴存只需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异地缴存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八、二手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该业务适用于本市通过资金监管渠道购买二手房,卖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卖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等情形。
1、卖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卖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带押过户”函》,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贷款款项到账后、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向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余额及还款账户信息、将卖方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打至还款账户并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做还清贷款处理。
2、卖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买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贷款意向函》,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打至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账户,承办银行在“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扫描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
3、买卖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卖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带押过户”函》,买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贷款意向函》,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打至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向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余额及还款账户信息、将卖方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打至还款账户并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做还清贷款处理,新贷款承办银行在“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扫描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
备注:详情请见泰公管发〔2023〕77号文件
九、法拍房贷款业务
(一)法拍房上拍时,执行法院应将法拍房所在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机构的联系方式对外公示,方便竞买人咨询。
(二)在法拍房竞拍前,法拍房意向竞买人可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测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公积金中心进行预审并出具《同意贷款意向函》(附件一),预审不作为贷款审核的最终依据,如最终买受人不能通过审核或审批贷款金额不足其申请金额,买受人应自行筹措资金按期向法院交付拍卖款项。
(三)法拍房拍卖成交后,由人民法院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附件二)。
(四)公积金中心依据买受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 成交确认书、网络司法拍卖情况告知函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五)买受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程序及公积金承办银行完成与买受人的借款合同签订;签订借 款合同次日,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附件 三);人民法院根据贷款放款承诺书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拍卖、 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买受人(抵押人)、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六)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公积金承办银行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并将相关证明扫描进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3个工作日内,公积金承办银行通知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账户内。
备注:详情请见泰中法〔2024〕3号文件
十、办理流程
十一、贷款偿还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10号、20号和30号(2月份平年为28号、闰年为29号)。10号和20号的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0号的还款日遇节假日提前。
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适用于还贷压力大的人群,等额本金还款法适用于还贷能力强的人群。具体计算方式为:
(一)等额本息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3、贷款偿还分为柜台还款和委托银行代扣两种。柜台还款需要借款人每月到受托银行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委托银行代扣需要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委托银行代扣的,在不超过当月应还金额的前提下对银行卡内余额有多少扣多少。
4、提前还款
①借款人可以部分提前还款,也可以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款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
②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月还款额的6倍,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后,仍须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③借款人申请部分提前还款的,系统处理默认为提前还款后每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自动缩短。借款人如要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后降低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的,须向银行特别提出。
十二、申请贷款注意事项
1、申请人夫妇双方须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字。如有未满18周岁的产权共有人,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监护人填写书面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房价总额剔除共有权人份额后的购房价款,确定申请人的可贷额度。
2、双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单职工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
生育二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首次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均提高至单职工70万元、双职工140万元。生育三孩的泰州市户籍家庭(贷款时至少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首次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均提高至单职工80万元、双职工160万元。
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职工,无论首次还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最高额度均为单职工75万元、双职工150万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认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高级职称的认定以职称证书为准;
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就业创业5年内,在泰州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 50%,但不超过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二星级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购买三星级或者超低能耗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绿色建筑与二孩、三孩家庭、取得硕士研究生或者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职工购买二星级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不到最高额度的,其可贷额度上浮10%;购买三星级或者超低能耗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达不到最高额度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可贷额度上浮后不超过最高额度。上述政策与在泰高校毕业生留泰就业创业5年内在泰购买首套房政策可以叠加,但叠加后不超过最高额度。
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叠加享受,改善性住宅的认定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为准。
对可贷额度较低的职工家庭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金额为20万元;
3、贷款额度和期限:按照最近一年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平均数额确定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2+共同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2。
购买预售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首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分别为房屋总价的80%、70%,最长贷款期限 30年。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最长贷款期限 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建造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 20年。职工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以上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一般以申请贷款金额作为实际贷款金额;申请贷款金额超过其中一项限额的,以较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若同时办理按年提取偿还商业贷款的,提取额度加商转公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商转公贷款额度除按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测算外,还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余额,贷款期限除需符合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外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剩余年限。贷款期限计算至职工退休当年。
从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计算标准中的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执行,即男职工逐步延迟至63岁,工人身份女职工逐步延迟至55岁,管理身份及灵活就业女职工逐步延迟至58岁,高级职称并聘用或县处级女干部逐步延迟至63岁。从2025年1月1日起,贷款年限计算方式由按年计算改成按月计算,不足一年的进整到一年。
4、贷款利率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对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的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不予调整。
自2020年4月16日起,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10%,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5、根据住建部电子检查工具的要求,职工公积金贷款每月最高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如无法满足该项条件,则须按最长可贷年限贷款。
备注:申请人及其配偶先核查个人征信,如征信不良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