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7/2026-34343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6-09-16
文号 时效
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日期:2026-09-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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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提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在我市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被列入黑名单、有在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付房租等业务的,不可以办理上述提取。

二、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人凭身份证、银行卡、发证时间在8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就近的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非房屋产权提取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提取人银行卡。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超过8年的,提取人还需提供装修合同、装修公司装修资质证书(复印件)、增值税发票等。

提取人需出具装修真实性承诺,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进行核查。

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在8年内的,提取金额按每平方米1500元确定,且缴存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每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超过8年的,提取金额按每平方米1500元确定,且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缴存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每套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同一套住房既符合装修提取条件,又符合老旧房屋改造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情形办理提取。

缴存人家庭最多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两套住房的装修费用。

五、本通知从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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